最近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一个话题是无人认领的遗产管理,即对没有继承人或遗嘱的单身人士留下的遗产的管理。
上海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情。独居的邓因病去世。人们发现,他的名下有近600万元的遗产。由于父母双亡,他没有配偶、孩子,也没有遗嘱。这份无主财产应该给予谁?周二,法院裁定当地民政局成为邓先生遗产管理人,处理后续事宜。在去年底发生在上海的另一起案件中,民政局也充当了物业管理者的角色。看到这样的新闻,很多人都会疑惑:“为什么无人认领的财产会交给民政部门、交给管理员呢?” C将如何管理?具体管理制度是怎样的?这些钱最终会流向哪里?”独居人数正在增加,但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什么?
该事件发生在今年2月份。 53岁的邓某中风,在租住的家中陷入昏迷。她的房东找到了她,并将她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父母双亡,因未婚无子,治疗期间由户籍地华井市徐汇印刷自治委员会负责监护。邓先生账户上约6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也保证了他的治疗和护理。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印象徐汇住宅区党支部书记田佳先生:我们的费用只能用于lto邓晓女士的个人护理以及她的公证、鉴定相关费用。每笔费用都有记录。
3月19日,邓小平去世。出现了一个实际问题。他没有合法继承人或遗嘱。我们该怎么办他继承近600万等资产?本周,根据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裁决,徐汇区民政局被任命为邓氏遗产管理人。
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赵小兵:作为邓先生财产代管人之后,我们首先要向人民公布。同样,如果死者生前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则该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向公司申报。同时,我们通过一定的方法查明死者有哪些遗产,并建立一份遗产清单。之后,这些双继承资产将根据经证实的继承情况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存在而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理。
现行法律是什么?根据1985年《继承法》,无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继承,属于继承人。国家。
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进一步明确,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死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成为遗产管理人。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组主任王杰:过去我们说过,无人要的继承权属于国家,但具体由哪个部门、机构来代表国家解决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只需添加一名遗产管理人即可避免民法。没有人继承的财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实际上没有人管理以避免这种风险。
尽管《民法典》赋予了民事部门财富管理机构的责任,但由于缺乏实施细节,民事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仍然面临实际困难。时任上海民政局局长姜锐先生:《民法典》只有一句话。这个系统如何实施?自从《民法典》制定了这条规定以来,我们发现这样的案件实际上有所增加。可以说,这两年这样的案件已经有几十起了,所以我向民政局询问,我作为一个遗产管理人应该如何做。成为您遗产管理人后我需要做什么工作?如何清楚地核实您的资产?
上海是全国人口老龄化最快的城市,截至2024年底,独居老人33.62万人,其中独居老人2.74万人。面对资产处置数量的增加,上海近期连发三份文件,进一步明确制度和流程。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组组长李新:上海之所以密集发布文件,是因为制度显然不成熟。实际问题的许多方面无法在单个文档中涵盖。毕竟这很正常,因为这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我只能说,随着我们前进,我们会发现问题并制定规则。
根据上海相关规定,民政局一旦成为房产管理人,民政局必须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编制个人财产清单。债权人或非继承人希望获得其应得份额的遗产,可以向民政办公室主张权利,法院将根据事实作出裁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讼部副主任张冬梅:比如像水、电、煤的费用一样,房产的使用费也比较明确。物业经理可以根据发票主动付款确认。也可能与您有争议的债权人,例如一些银行汇票和贷款。遗产管理人可能不知道您在死者生前向其支付了多少钱以及您的合同是否真实。此时可能会出现某些诉讼。
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财产,民政局将向法院提出“非财产债权”。一旦这些资产被法院查明并公开,它们最终将被归还国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讼庭副庭长张冬梅:本院决定非继承财产国有化后,部分资金还将用于养老设施支出等公益项目。
然而,这条看似清晰的消除之路在现实中仍然面临着挑战。去年年底,虹口区一名独居男子死亡,民政乙ureau 还担任其遗产的管理人。他的远房表弟建议用他的遗产为他买一块墓地并举行追悼会。然而,这一要求是史无前例的,给民政厅带来了难题。
上海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局长叶玉倩:我们民政局坚持节约用地、环保的埋葬方式。如果吴先生是丧葬承办人,可以买。购买墓地时,墓地的造价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可以从蒋的遗产中支付。不过,此后墓地每年可能需要维护费用,吴先生则需自行承担。
具体来说,哪些费用被认为是“合理范围”?虹口区民政局表示,该决定应在法院审理后作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将按照规定执行。符合法院制定的标准。
主持人白岩松:对于没有所有权人的文物古迹,民政局充当文物管理员的角色。很多人认为这直接夺走了遗产。并不真地。以上海姜先生为例。他去世三个多月后,他的骨灰仍在殡仪馆里。这并不意味着你不能用房地产为墓地融资,但它确实需要更长的法律程序。首先,在死前宣布并还清几笔债务。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人,也将有权获得部分继承财产。遗产调查完成后,您可以在考虑遗产的剩余状况后考虑购买墓地。而一旦这一切都解决了,剩下的无人认领的资产将归还国家,用于公益事业。这是上海,组织得比较好。那么,情况是怎样的国家层面?
五年前,江苏省太仓市房屋的原主人杨其本先生去世,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嘱。虽然顾永芳先生及其两个兄弟与老人没有血缘关系,但基于他们长期的照顾,法院认定三兄弟共同获得了该财产。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量刑委员会常委王坤先生:去世的杨其本先生是一位聋哑孤独的老人。他从未结过婚,也没有孩子。顾三兄弟是杨其本儿时保姆的孙子,与杨其本没有血缘关系。从2014年开始,兄弟三人承担起照顾老人日常生活的责任,在老人住院时陪伴并支付医疗费用。老人因病去世后,三兄弟还负责了所有的后事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在太仓市,遗产处置问题被搁置了一年。顾三兄弟遂请求法院指定太仓民政局作为该财产的管理人。经过民政局一系列司法程序,原本可以国有化的财产最终落入三兄弟手中。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常委王坤:《民法典》规定了继承管理制度,但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提起诉讼后,法院采用特别程序审理了本案,并审议了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亚真能其本先生是否没有后继者?
其次,三兄弟是否有利益相关者?
第三,哪个机构最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
视情况而定,如果没有heir、民政办公室或村委会。我们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村委会是遗产管理人。除了继承人之外,对死者最支持的人就是顾三兄弟。 《民法典》第 1131 条规定,充足的遗产可以分配给继承人以外依赖死者赡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比死者有更多赡养的人。这是太仓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制度的首例。对于民用部门来说,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可遵循的操作细节,包括定位资产、管理资产和进行后续分配。作为遗产保管者,基层民间部门也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解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事实清楚、不存在外债纠纷。但现实中,当老人拥有自己名下的房产、申请复杂的贷款,甚至面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时,缺乏具体操作指导的民政局往往陷入想管理财产却不知如何管理的困境。
江苏省太仓民政局副局长顾群峰:由于房地产经纪人是一个全新的法律身份,法律只对他具体做什么、如何做做了主要规定。我们的困惑在于如何启动这个过程以及如何履行充分的民事管理责任。当时,我们迅速组织骨干,反复学习民法典的规则、条款,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兄弟部门请教,并与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频繁沟通。还可以据说他们是靠石头过河的。
太仓市的一项研究表明,即使案件不多,地方也可以依靠民法等法律指导,对案件进行一一处理。但当我们深入研究大城市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场景时,显然仅仅立足个案是不够的。同样在北京,房产不继承、不管理的案件也开始增多。为此,海淀法院发布了案件审理程序指引,主要是为了明确“什么情况下必须出庭、如何提出申请、如何转诉”等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林志:司法部门通过对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进行分析,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制度,从而节省时间和备案成本,并更快地实现诉讼意图。在提起诉讼阶段,我们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明确诉讼目的。对于没有继承人的遗产,民政办公室可以被认定为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方可以直接向民事部门提出申请,并遵循民事部门的程序。
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民政办公室将担任遗产管理人。这将成为北京2021年发布相关操作指引时的一个亮点。与上海的指引只能通过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财富管理人不同,北京设定了一条更加多元化的路径。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组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上海希望法院指定民事部门担任物业管理人诉讼程序。到达北京有三种方式。一是民政部门依据职权主动采取行动。二是按目的申请。如果有人来申请,我就去申请。第三,法院任命我。总的来说,我认为我们应该坚持到处建立规则,尽可能避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判断。
无论是太仓的个案处理,还是北京、上海的程序指引,都指向了同一个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制度框架,但在执行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处理审计、公告、债权债务、分割方案、转让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性质越复杂,操作指令就越细化,调整机制就越流畅。
王杰先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组主任:我国民法典共有1260条,但连续的只有50条左右。继承管理有五篇文章介绍,这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篇幅了。然而,与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的情况相比,绝对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大家都应该去探索一下。这一探索的经验后来被转化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民事部门的操作指南。它将被限定,以便大家逐渐达成共识。
主持人白岩松:五年前,我国的遗产管理制度首先在民法典中确立,规定民政局或村委会担任非继承遗产的管理人。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层面仍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面对w在这种新的法律责任面前,基层民政部门显得缺乏安全感,既不勇敢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何管理继承的财产,如何管理死后事务的支出标准,以及如何监控无财产的遗产的去向。这些具体问题目前缺乏更明确的制度规定。除北京、上海等部分地区已制定操作指引外,大部分地区人们仍处于“摸索过河”的状态。现在是这个善意的系统最终确定其规则并简化其流程的时候了。难道不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操作规则,让基层民政部门安心工作,让群众安心监督吗?
民政局如何妥善管理“无主”房产?据专家统计,目前上海、北京、南京、无锡等地均已出台相关工作指南描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我相信如果我们把已经存在的规范,包括上海、北京、太仓法院的规范结合起来,慢慢大家就会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最终这些共识会汇聚成一个比较高层次的规范。比如,民政部能否颁布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法规?
专家表示,上海江江案表明,“无主房产”的具体用途仍需明确。虹口区民政局表示,蒋的远房表弟可以申请购买蒋的墓地,但费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包括“进行与继承的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但目前尚未明确“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费用范围。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所所长李鑫:“必要性”其实不仅是法律判断,更是价值判断。比如这些都是必要的开支,比如死后运送尸体的费用。墓地费、追悼会、特别是后续管理费是否被认为是必要的?它们的合理性如何,应该花在什么账户上,又应该如何使用才能留下痕迹?这些事实需要系统的判断。这并不意味着民政部门不能做出任何决定。政府可能没有勇气就有争议的支出决定做出独立决定,但他们希望有明确的规则来支持这些决定。
现实中,保险、股票、基金等资产形态日益多元化、分布广泛。多个系统。民间部门进行清查比较困难,需要跨部门协作,可能需要第三方提交。北京的业务指导意见指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费用从死者的遗产中支付。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组主任王杰:如果这个人突然去世,他可能有很多资产,包括公司股票、海外资产以及在香港购买的保险,还欠下大量外债。当时,民政局觉得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他们必须处理如此多的棘手问题,并且必须向债权人发布公告以允许他们的请求。申请一收到,就有数十人拿着贷款文件出现,并说他们欠他钱。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来协助民间部门实施财富管理系统是一个很好的主意。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有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将事务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第三方社会机构,但也有规定,一些专门的事务可以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这也是矛盾的。今后我们希望与民政部的规定统一起来。他们可以委派所有科目、部分科目或专业科目吗?也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标准化。
谁来监督无人认领的财富最终去向以及是否应该公开?是否应该监控也是一个问题。对此,上海要求各区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资金账户,供财富管理机构用于债权债务等资金结算。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组主任李新:所有的钱都是从专户里提取的,所以几乎所有的支出都留下了痕迹。民间机构已对无主财产管理人进行自律监督,无主财产已在所有财产清单和专项资金账户中明示。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成:继承是一个非常私人的事情,不是一个公共事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想把它搞得太公开,增加透明度,也不一定合理。因此,我们理解,社会所期望的公共性,是指政府部门公开履行其职责,并向公众披露每一步是如何进行的。我想要o 了解民政部门如何回应。
专家表示,一旦“无主”财富最终被国有化并用于公益事业,其使用和挪用情况就应该公开披露并接受公众监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回到国家了。如何运用国家资产,是个人无法企及的。如果成为公共财产,其清单和内容必须公开。应尽可能公开它们将在何处、多少以及持续多长时间。根据民法规定,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但对于公益性服务范围尚无规定。我期待未来公益范围能否明确。
主持人白岩松: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独居并提前安排个人护理,这正在从严密保护的私人问题转变为社会问题。逐步完善的监护制度或许是最终的保障,但终究是一个掩盖的阴谋。签署自愿监护协议或订立法律遗嘱以确保您的意愿得到尊重,不仅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您对生活的责任的体现。毕竟,人最大的尊严不在于留下大量的财富,而在于未解决的财富。我们的目标是不让世界上任何问题悬而未决。清明节不仅是缅怀亲人的日子,也是面对死亡的日子。希望大家在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加理性和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