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评论员徐坤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澄清,“具有同居基本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视为家庭关系”。这一司法定义立即引发社会广泛争论。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消除家庭暴力日发布的这一解释,呼应了近年来社会婚恋格局的变化,让法律保护更加符合实际。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非婚同居人口比例有所上升,但由于关系暧昧,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往往成为盲点。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家庭”的法律定义经历了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转变。最高检察官办公室的这一司法定义打破了家庭的传统概念以婚姻为唯一标准,注重“同居事实”的实质性关系。在北大包力案、马某某虐待案等经典案例中,我们见证了原本恩爱的夫妻一步步走向被操纵、被虐待的悲剧。这些案件中突出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当亲密关系中发生长期的情绪控制或虐待时,受害者往往无法寻求帮助,因为他们没有处于恋爱关系中。这一定义实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内部统一。 2016年《防止家庭暴力法》已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者”也可以实施该行为,但在刑法实践中始终存在联系障碍。检察官现在正在明确这一认定标准,让不同的法律在规制家庭暴力方面发挥协同作用。我们也要知道这个定义引起了舆论的一些误解,需要理性分析。将这种认识等同于婚姻关系是错误的。一些人担心这一措施会模糊婚姻与同居之间的界限,削弱该制度的独特性。事实上,这一定义仅适用于反家庭暴力及其具体实践的背景,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人说这会降低婚姻的价值。其实这个定义并不是要否定婚姻的价值,而是希望不同人生选择的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我承认是这样。同时,法律对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包容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此外,也有网友担心,婚前同居是否纳入婚姻法?家庭关系可能导致暴力行为,应按故意伤害受到严厉处罚,但如果适用相对较轻的虐待罪,处罚就会“较轻”。事实上,日本刑法中并不存在名为“家庭暴力”的特殊犯罪。对家庭暴力的处罚主要依据《刑法典》规定的一系列相关犯罪,如虐待、故意伤害等。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日关于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基本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率比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率高出近10个百分点。对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告人,将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从重处罚。五年来,已有500多名家庭暴力案件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更长时间。这说明,司法机关并没有像一些网友担心的那样,对家庭暴力犯罪“统一从轻处罚”,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千方百计地对等责任。 ,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明确,对因逃避家庭暴力而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将依法酌情从宽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困境。换句话说,承认婚前同居是家庭共存的基本事实,将家庭暴力与对家庭成员的身体伤害区别开来的心理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不仅可以掩盖其特征,而且可以实现对亲密关系中的暴力的精准打击,同时又不会造成保护盲点。并将强调司法对现实的反应以及保护人权的进步性。当然,一些质疑也值得认真对待。核心问题是如何定义“生活中的常见事实”的标准。其中包括公众对扩大“家庭”范围是否会导致司法资源滥用的重大担忧。是否会过度扩大犯罪袭击的范围?不可能为所有的生活情况预先确定明确的法律规则,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数不胜数,是可以避免的。同居时间的长短、经济联系的程度和社会交往的密度可能是决策时考虑的因素。如何在保护受害人和保护加害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着司法智慧。这条法律不是一封冷冰冰的信,而是对现实生活的深刻回应。同时,法律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不断努力、认真落实原则。更好地运用这一定义需要更先进的司法技术和制度保障。例如,推广诉讼指导制度,提高标准,提供更具体的参考资料来确定“日常生活事实”。建立多层次的法律应对体系,形成不同程度家庭暴力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追诉的应对机制。强化证据规则和诉讼指引,让受害人有效纠正证据,保护自身权益。总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定义,为无数在亲密关系中遭受暴力的人打开了法律保护的大门。接下来,有必要通过以下方式将这一原则细化并转化为具体的正义:h 公正审理具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