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这位高管花67万元购买的奔驰,投保了52万元。这辆车在一次严重的追尾事故后几乎报废。全部责任由对方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仅为24万元(按二手车市场价格计算)。
“我两年前花了67万多块钱从奔驰4S店买了一辆有轨电车,本来跑得好好的,一个月前在高速公路上追尾,差点报废了,我不负责。4S店报的修理费是53万,结果我今年给它投保了52万,但对方保险公司却说,这是这个”他们只能 支付。”市场价24万元。这公平吗? ”来自湖北省武汉市的36岁男子张近日告诉记者。尾部碰撞事件:“看不清车头和车尾,三个安全气囊爆炸了”曾在武汉一家公司担任高管的张告诉记者。 2025年8月3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她独自驾车从河南返回武汉,在G0424京武高速公路黄片路段遭遇严重追尾事故。 “他把我从中央车道推到紧急超车道上,然后转身撞到了护栏,”他回忆道。 “车子的前部和后部完全无法辨认,三个安全气囊全部爆炸。”事故发生后拍摄的视频显示,该车右后侧严重受损,充电口裸露。左后部受损严重,连发动机都裸露在外,前部也因撞击而变形。幸运的是,张某仅受了轻微脑震荡和擦伤。湖北省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明确表明,张某无过错,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索赔困境:Th花67万元购买的电动车,今年投保了52万元,但对方虽然追究保险公司全责,但赔偿金额却只有24万元。张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显示,这辆奔驰EQS450+是2023年2月12日购买的。她坦言,自己是通过朋友介绍从湖南省一家奔驰4S经销店购买了这辆测试车,以节省数万元。账单是675552元,她签了一份试驾转让协议。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太平洋保险赔付了4S店预估的原维修费用,金额比汽车责任险承保金额多出520410元。但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总额仅为24万元左右,因为该索赔是“根据二手车的市场价格评估的”。” “我的车今年3月份投保了52万多块钱,8月份就发生了事故。为什么不能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张先生无法接受这个差距,投诉很困难。两家保险公司意见不一,车辆问题还待4S店解决。无奈之下,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太保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代位是可以的,但必须是人保财险认可的原因。”如果赔偿金额超过这个数额,以后向人保索赔时,对方不知道的部分可能就无法追回了。”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可以将案件告上法庭,或者请外部评估公司评估车辆价值。事故主要责任人保财险理赔员回应称,张女士的车是从4S店转过来的。而且有明确的过户记录,所以他们的车是二手车,不是新车,全损理赔只能用二手车来理赔。 “24万元是我在报价系统中搜索到的同类型二手车目前的价格,交钱不是硬道理。这个金额可以协商,但客户拒绝协商。他强调,赔偿索赔的结算将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事故发生时的价格计算,而不是按照新车的价格计算。”我们理解客户想要更换新车的愿望,但不知道这是否可行。 该车仍在生产中。”对于测试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的问题,中国人保理赔员表示:“这辆车实际上已经将所有权从单一车辆转变为个人车辆。我们主要考虑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业内人士 – 如果您使用自己的保险,您是否已完全投保:您投保了多少保险以及支付了多少费用?如果您使用对方的保险,您是否全额投保?它值多少钱?你的补偿是多少? 10月20日,记者联系几家保险公司询问车险时,发现均无车险承保。保险金额是卡因的发票价格乘以折旧系数计算的,并未考虑车况。这导致了张的经历。他近三年花费约7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理赔时车损险价格为52万元。其他保险公司的定价为24万元。记者就此情况采访了保险行业专家进行分析。张先生,“保险增加赔付金额减少”“价值减少一半”是否不公平?业内人士:张女士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和主要责任理赔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具有不同的价值维度。张某投诉称,他的认定标准是购车账单近70万元、保险金额52万元。在他看来,这是车辆的估价师。虽然损坏并不由她负责,但她却要承担这辆车“价值减半”的后果。这违背了他对正义的直觉理解。保险理赔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显着特点是“公平市场价值”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即损失赔偿原则。换句话说,保险的目的是恢复被保险人损失发生前的财务状况,而不是补偿损失。收入。上述逻辑链是:车辆已过户→在法律上是车辆二手车→根据二手车市场情况评估价值→同类型二手车的市场价值约为24万日元→索赔将得到相应解决。从保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确定的是“承保时的基值”,即保险金额,是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和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该人士指出,这种情况实际上暴露了车险行业的问题。这意味着承保时批准的保险金额(以及相应的保费)与发生事故时实际理赔的金额可能存在重大差异。以本案为例,中国太保之所以不敢简单地“代位”全额52万日元,是因为他们知道这个“保险”很难使用。在法庭上,他们以“实际价值”为确凿证据,而自己也面临着无法追回的风险。保险金额(太平洋保险)是“52万”,赔偿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估计是24万,哪个更合理?业内人士:现在的车险理赔过于依赖所谓“系统估算”的“真实价值”评估,这套系统能否准确反映真实价值值得怀疑每辆特种车辆 (例如测试车辆)。行业的需求,特别是劣质二手车的评估标准,变得更加复杂和透明。虽然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但确保核定的承保金额尽可能接近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预期价值,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认真检查的责任承保过程中的价格问题不能简单地说“超出部分无效”就可以避免,否则就有利用信息不对称收取更多保费的风险。 “保险金额”和“损害金额”不一定相同。保险公司第三者汽车责任险的承保原则是“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事故发生时汽车的价值。但从以往的赔偿案例来看,当“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诸全损赔偿时,法院往往会支持“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即投保多少、赔偿多少。但“对方保险公司”的全损赔偿大部分是“实际损失赔偿”,因为付款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律师声明: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合法,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不一样的。陕西锋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手车是指进行交易且出售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乘用车(包括三轮车、低速货车和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在履行国家注册义务之前完成注册程序。废金属标准。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测试车首先在4S店登记,并通过过户的方式过户到张先生名下,因此符合二手车的法律定义。虽然车辆使用时间较短,但涉事车辆易主。另外,测试车辆在店内展示的是nda 4S,并用于客户试驾,所以它有一些使用过的迹象,使其更像是一辆二手车。因此,张先生买的测试车应该算是二手车。是有可能的。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没有约定,发生保险财产损失的,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本案中,张先生的车属于二手车,其实际价值必须综合考虑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市场折旧等因素来确定。人保财险通过市场调查评估了车辆价值,并按照二手车市场价值24万元,按照损失赔偿的原则进行了理赔。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若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超出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将退还相应保费。张先生的汽车责任险保额为52万元,但保额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车辆的真实价值,无法证明车辆的真实价值。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必须通过请求评估来确定。简而言之,人保财险的投诉解决行动是有法律依据的。朱阳江强调,“合法性并不直接等同于完美理性”。问题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是否得到公平评估。张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询问。公司有权要求人保财险说明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和依据,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际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轨迹,可以作为谈判、诉讼的确凿证据。朱长江建议,“张先生可以要求人保提供一份详细的市场估值报告,以核实估值方法和数据来源。”如果张先生不同意评估结果,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独立且相互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对车辆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与人保财险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成功,您可以签署书面协议确认赔偿金额。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地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投诉,请求第三方调解。如果上述方法都不能解决您的问题,您最后的法律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在保护过程中通过上述方式行使权利时,您必须妥善保存您的证据,包括车辆购车合同、发票、事故证明、保险单、4S店的维修预算等。律师还提醒,在购买试驾或二手车时,有必要充分了解其快速贬值的特性,并确保车辆投保充足,以最大程度地防范潜在风险。同时,这一问题值得保险监管机构重视,推动行业评级体系更加完善、公平。来源:中国经济日报 大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