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情况通报》。通知称,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稽查室收到朱先生实名涉税事项报告。 “自2025年9月以来,主管部门已多次收到类似举报线索,经认真核实,未发现报告中反映的税务问题,已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进行了通报。根据《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次举报系对已查处的同一举报事项的新通报,未提供新的有效线索,主管部门将依法不予受理。” ▲情况报道 3月31日上午,一封《通报朱正毅税务问题》的信件在网络上流传。 “存在差异报道称,“朱正毅先生2024年纳税申报表与实际收入之间存在差异”。在上述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稽查局表示,已多次收到类似举报线索。那么,如果没有发现报告中反映的税务问题,举报人是否可以承担责任?对此,红星新闻采访了多位律师,了解他们的解读。北京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正全表示知名艺术家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公众人物必须容忍基于明显事实的合理评论、批评、举报和投诉,但一般而言,这种基于公共利益的“权利转让”并不限于基于事实的评价和主张。不捏造、歪曲事实,恶意传播虚假信息。郑忠全表示,需要强调的是,情节严重的,“逃税”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明知没有违法行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刑事指控他人为目的,并向有关机关通报的,可能会犯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捏造罪。即使行为不符合刑事责任标准,行为人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捏造事实的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以拘留、罚款或者其他行政措施。制裁可能是强加的编辑。郑正天表示:“此外,作为直接受害人,鞠镇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权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条例》对虚假举报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河南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健表示,如果举报人提供的所有线索和材料属实,不存在客观造假,符合《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即使税务部门最终未能查明涉税相关问题,原则上也不会认为举报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如果举报信息不实,如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呢?傅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能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举报虚假涉税信息。付健表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必须对所提供新闻材料的可靠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任何东西。此外,我们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团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投诉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将对投诉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劝说、批评、教育无效的,我们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傅健指出,如果举报人提供的材料造假并导致朱正毅社会声誉下降,存在侵犯荣誉权的可能。除了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该行为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伪造文件和编造有关他人逃税的事实构成诽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热王晨源 好星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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